桂统字〔2018〕4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17〕157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我区各专业的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现将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目录印发给你们(具体内容详见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除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外,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调整的统计报表均已获国家统计局批准,具有与国家统计报表同等的法律约束效力,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统计原则和统计目录,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市、县(区)统计局及直接向国家、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各市、县(区)统计局为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报表制度,可以对基层填报单位做出具体明确的报表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严格执行,违者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为满足我区国民经济核算和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的需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桂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部门(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目录》(见附件2)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统计局有关专业处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各部门、中直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桂各单位单独制定并且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市、县(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依法向自治区统计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附件:
1.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目录
2.部门(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目录
自治区统计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