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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更新:2017-12-29 15:59:00

1、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28365 一365.com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28365 一365.com法规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00475

监督电话

0773-2850754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0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广西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28365 一365.com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28365 一365.com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28365 一365.com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14

法定办结

时限

3个月,有特殊原因可延长3个月。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3.复核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格依照《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局领导、法规科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附件: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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