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  统计法规  |  统计分析  |  统计数据  |  指标解释  |  制度标准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文字大小:
5【行政处罚】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更新:2017-12-29 15:55:00

5、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28365 一365.com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28365 一365.com法规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00475

监督电话

0773-2850754

9

设定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9日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违反污染源普查规定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广西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28365 一365.com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28365 一365.com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14

法定办结

时限

3个月,有特殊原因可延长3个月。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3.复核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检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对污染源普查中发现的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格依照《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局领导、法规科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局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附件: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6【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下篇文章: 4【行政处罚】对农业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主办:28365 一365.com 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电话:0773-2800475 Email:glbgs@gx.stats.cn
技术支持 & 网页制作: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ICP备120067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