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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检查】统计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更新:2017-12-29 15:47:00

13、统计监督检查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统计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28365 一365.com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28365 一365.com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50754

监督电话

0773-2800475

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0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科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科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5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530日起施行 根据19971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9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三)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71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科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实施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3.统计报表的制发事发合法;

4.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7.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1.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4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科理责任:科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科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科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科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

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检查科理风险:1.行政科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科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科理适用的法律法规;

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执行风险:1.未履行科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科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

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附件:统计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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