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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检查】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作者:   来源:法规科   更新:2017-12-29 15:46:00

14、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28365 一365.com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28365 一365.com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50754

监督电话

0773-2800475

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51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62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011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530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530起施行 根据199712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92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查科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统计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科;

(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科;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科;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科。

 10

实施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科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4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科理责任:科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科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科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科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

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检查科理风险:1.行政科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科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科理适用的法律法规;

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执行风险:1.未履行科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科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

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附件: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流程图

 

附件

统计监督检查流程图

制定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成立小组进检查现场

 

 

 

 

                                                                      

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现场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日

后难以

取得的证据

应当进

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法应

当责令

改正的行为

请求报批

制作检查笔录

制作检查笔录

保存证据

责令改正

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

未按要求整改

按要求

整改

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检查结束

归档

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28365 一365.com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28365 一365.com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50754

监督电话

0773-2800475

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01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5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530日起施行 根据19971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9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查科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统计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科;

(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科;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科;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科。

 10

实施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科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4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科理责任:科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科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科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科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

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检查科理风险:1.行政科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科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科理适用的法律法规;

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执行风险:1.未履行科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科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

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规科、核算科、工业科、能源科、投资科、贸经科、农村科、社会人口科、住户科、服务业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附件: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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